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北京大学医学部关于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现接医学部人事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贯彻《 <教师资格条例> 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北京大学人事部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一、基本条件及认定范围
1. 认定基本条件: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2. 认定范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条件,在高校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具有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
3. 高等学校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人员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 已经申报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老师不得重复申报。
二、时间安排
1. 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生化楼306室刘德亮老师处。
2.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合格材料于2015年9月30日前报送医学部人事处审核。
3. 2015年10月8~9日医学部人事处审核
4. 2015年10月12~19日公示
5. 2015年10月20~23日医学部高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议
6. 2015年10月26日将材料报送至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
三、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思想品德鉴定表》
申请人于2015年9月18~24日登陆www.bjtcc.org.cn(北京市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申报。填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思想品德鉴定表》后用A4纸自行正反面打印或双面复印。本人签字(一式两份)。《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各二级单位人事处按要求填好(4~11栏)并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栏填好并签字)一起用胶水将左侧粘贴整齐。
2. 首都师范大学高师培训中心颁发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 本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证件照片1张(与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背面写明单位及姓名)
注: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提供1、4、5项
▲ 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
四、工作要求
1. 各二级单位应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条件、申报时间等有关信息进行发布,使申请人了解资格认定有关政策规定。
2. 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扩大申报范围。
3. 对申请人上报的认定材料按规定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认定。
五、其他
1. 联系人:刘德亮 82802939 liudeliang@bjmu.edu.cn
2.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如遇技术问题,请拨打技术咨询热线:010-82089117
六、网上申报注意事项及流程图
(一)申请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时,
1. 本人简历从高中填起;
2. “专业类别”一项凡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均填写为“师范教育类”;
3. “职称”一般需填写教学职称(如教授、副教授等);
4. “现从事职业”填写“在职教学人员”;
5. “申请任教学科”A、B、C三类中如遇相同学科,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学科即可;
6. 如申请人是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者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在网上填写“两学修学情况”时应选择“符合其他特许条款”项。
(二)《思想品德鉴定表》中第10和11栏填写要求:
鉴定单位:北京大学 鉴定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电 话:62751223 邮 编:100871
注:本部及临床医院的认定均需是教学系列职称者,其他系列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