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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院研究生招生、培养及学位授予工作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4-09-09
北 京 大 学 基 础 医 学 院
基础医学院研究生招生、培养及学位授予工作补充规定
北大基[2010]院发3号
为规范研究生管理,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从我院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经基础医学院学位分会充分讨论,特对基础医学院研究生招生、培养及学位授予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未获学位毕业研究生比例与研究生招生计划:
导师名下未获学位毕业生人数占该导师名下已经毕业生总人数的比例达到100%:原则上永久停止招生;75%~99%:停止招生2年;50%~74%:停止招生1年。
统计时段:2003届(含)之后,至招生计划年度的前3年。如:讨论2012年招生计划时,统计2003届至2009届毕业生情况。
二、对于并列第一作者发表文章的博士学位申请者,影响因子的计算以发表刊物的影响因子除以并列第一作者人数,结果应大于2.0。
三、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学位,交学位委员会讨论:
博士学位申请者的论文投稿于本领域前沿的高影响因子杂志,已处于修稿阶段,并且修稿意见只是要求小修。
四、八年制学生在进入二级学科前(前3年半)应至少轮转2个实验室,自08级学生开始执行。
五、八年制学生进入二级学科阶段,原则上1名导师可以接受1名学生。如果确有重大、重点课题需扩招,每扩招1名学生交费2万元。用研究生培养费或横向经费支付。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基础医学院
二O一O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