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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工作

基础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评议、审议和决策咨询机构,也是加强专家在学院学术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恪尽职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基础医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1519人组成,成员包括:

()院长、院党委书记;

()院系有代表性的教授;

院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尽可能保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指定3-5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工作组,就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事宜提出评估意见。

 

第三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取得突出的学术业绩,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原则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教授;

()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院长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并提出主任和副主任候选人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医学部审批、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届期二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报医学部批准):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工作调离且不能继续担任工作的;

()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当然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

()全学年二次(含二次)无故不出席会议者全学年请假累计超过三次(含三次)不出席会议者。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经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学院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评价科研成果;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岗位评定;

()院系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的定期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

第十三条  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学院通过 E-mail征集建议和意见、集中会议议题、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减少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次数和开会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为此,要求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开会通知方式主要通过学院网页和个人电子邮件),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提前请假。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评价的言论,尤其是涉及人员职称、岗位评审等讨论过程、结果相关事项应严格保密。

()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基础医学院。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院长书记办公会决议为准或者另行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