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工作
基础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评议、审议和决策咨询机构,也是加强专家在学院学术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恪尽职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基础医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院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15~19人组成,成员包括:
(一)院长、院党委书记;
(二)院系有代表性的教授;
院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尽可能保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指定3-5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工作组,就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事宜提出评估意见。
第三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取得突出的学术业绩,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原则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教授;
(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院长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并提出主任和副主任候选人名单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医学部审批、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届期二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报医学部批准):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能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以职务身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当然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
(四)全学年二次(含二次)无故不出席会议者;全学年请假累计超过三次(含三次)不出席会议者。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经由相应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学院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评价科研成果;
(三)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四)岗位评定;
(五)院系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的定期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
第十三条 根据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学院通过 E-mail征集建议和意见、集中会议议题、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减少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次数和开会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为此,要求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开会通知方式主要通过学院网页和个人电子邮件),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提前请假。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评价的言论,尤其是涉及人员职称、岗位评审等讨论过程、结果相关事项应严格保密。
(二)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基础医学院。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院长书记办公会决议为准或者另行议定。